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须列明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请求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并捺手印;
2、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律文书应当由一审法官填写生效证明,如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须由仲裁机构加盖公章),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6、申请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相关债权文书。
7、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先由执行局审核,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再交由立案庭进行立案。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除申请人须知第一条第1、2项外,还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3、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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