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初,徐某甲得知父亲将自己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在劝说无果后,仍继续提供给其父亲使用,并将徐某乙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万余元微信收款通过微信提现转账给徐某乙。
2020年10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甲犯洗钱罪提起公诉。后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摧毁其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依法严惩徐某乙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加大对洗钱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惩治预防毒品关联犯罪的新方向,为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微信提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也将纳入洗钱犯罪打击。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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