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本金的数额多少不取决于约定,而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借款合同是以金钱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未交付借款前,双方达成的口头、纸面及其他形式的协议,都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出借人要求预先扣除利息,借款实际亦是这样交付的,那么就可以认为行为人是通过履行行为对预定的金额进行变更,借款的本金应以实际取得的金额为准。且不仅限于预先扣除的利息,还有预先支付的所谓的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出借人(包括金融机构)不能证明实际提供上述服务,那么法院便会认定上述费用属于变相利息,在计算欠款数额时将其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加以扣除。
2.把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车主可能也需承当侵权责任。(1)车主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事故伤者提供经济保障,车主未依法给车辆投保交强险,会造成伤者无法享受交强险赔偿,这种不利益是车主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因而在法律上,伤者本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会由车主予以承担,即伤者可以要求车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遭受的损害。(2)对于事故的发生,车主存在过错。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然要求,有错必有责,而日常中车主过错主要表现在:未审核借用人的资质、将车辆借给不具有驾驶资质的个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故意不告知借用人、出借不符合行驶条件车辆等,在事故发生后,法院会判决由车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小产权房”最好不要购买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依法批准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以及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的住房。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国家对其持否定的态度,故而“小产权房”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的可能,且,此类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宅基地或者承包地,未经法定的征地流程,对于失地农民是否补偿到位难以保证,购房者与失地农民之间可能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严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因此,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小产权房”建议最好不要购买,谨防钱房两失。
4.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不存在构成事实婚姻一说
事实婚姻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前婚姻关系的认定问题,对之后不再有适用余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在这一时间节点之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参照有效婚姻予以处理。而在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缔结婚姻关系必须经依法登记,未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对分手后财产分割问题的不能适应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与公司存在买卖、借贷等商事活动,公司未履行债务而进入诉讼程序,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股东捎带上一起起诉。多一个债务承担人,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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