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都竣工了,按照合同,你们公司该把拖欠的货款付清了……
你看好了,合同上可没有我们公司的公章,你该找谁找谁去……
别急,书面合同若不成立,事实合同亦有效力。只要交易真实发生,妄图逃债根本没戏!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2016年3月,隆新公司承包了当地中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商砼,遂与商砼供应商万宝公司达成供货协议。
双方约定:中医院项目建设用商砼全部由万宝公司供应,隆新公司自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50天内付清货款。万宝公司将签好的《供应合同》交予隆新公司,但隆新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盖章。
其后,万宝公司累计供货金额达1500余万元。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隆新公司支付货款1250万元,尚欠货款250余万元。
无奈之下,万宝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隆新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隆新公司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万宝公司实际向隆新公司提供了商砼,隆新公司也接受且使用了商砼,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隆新公司应依法向万宝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隆新公司是工程项目承建商,其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万宝公司供应的商砼确为隆新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且隆新公司已向万宝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隆新公司对万宝公司供货行为的认可,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万宝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隆新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契约无处不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消除合同效力瑕疵,才是市场主体避免履约纠纷的上策。有交易就会有风险,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慎之又慎,规范合同签订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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