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刑法》规定,高考作弊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014年高考期间,张贝、小峰、林珠、陈宏等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在互联网上贩卖2014年高考答案以牟利。林珠负责购买偷拍试题的手机、无线网卡等器材;张贝负责在互联网上售卖高考答案,小峰负责在考场偷拍高考试题;陈宏负责做高考试题。在高考当天,小峰带上林珠提供的设备,成功躲过了检查,进入到了考场。6月8日,国家有关部门在网上监测到高考语文真题泄漏,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参与作弊过程的14人均被逮捕。2015年3月19日,因协同他人高考作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小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余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名涉案人员中,有7名国内名牌重点大学在校学生、3名2014年应届高考生。 2019年6月7日下午,全国高考数学考试如如期进行。在陕西咸阳市渭城区一考点内,一名考生引起监考人员注意。经现场确认,该生是名替考者。随着警方介入,一起从山东到陕西跨省组织高考作弊案逐渐浮出水面.今年2月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枪手、考生家长获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高考,公考、法考等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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