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不景气,尤其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面临订单下滑,出现亏损风险,为了能够延续企业的发展,不得不选择裁员,以获得生存空间,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企业有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实施,既能缓解经济形势不佳对企业的影响,又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
一 、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和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实施经济性裁员,有三类人员应优先留用、六类人员不得裁减
1、三类应优先留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六类不得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经济性裁员,应依法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总结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归纳如下:
▶ 首先,程序合规:a、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b、拟定裁员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裁员原因、裁员计划、裁员名单、补偿方案、处理窗口、预备资金等内容;c、裁员前,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其次,裁员名单合规:裁员名单不得违反优先留用人员原则和不得裁减人员原则。
▶ 第三,经济补偿支付合规:准确核算被裁减人员的工作年限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四,做好与被裁减人员的沟通工作,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沟通进展、反映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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