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一个包含多种社会关系的概念,涉及个人与其配偶、血亲、姻亲以及法律认可的拟制亲属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和近亲属都包括哪些人?
1、亲属: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为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血缘关系中包括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配偶:亦即夫妻,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结婚是发生配偶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血亲: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称为自然血亲;因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称为拟制血亲。
(三)姻亲: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亲等与配偶同,血亲的配偶的亲等与血亲同。
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民法典》第1129条都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规定。可以肯定在我国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则姻亲关系不终止。离婚或婚姻被撤销,姻亲关系终止。对于儿媳“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应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公平的角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近亲属
我国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使用“近亲属”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界定宽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围。
《民法典》本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律小知识: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简单地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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