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这是钱钟书先生的名著《围城》里面的旁白;“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卡萨诺瓦自传《我这一生》里对葡萄牙女子保琳娜的对话……这些都道出了很多人对于“婚姻自由”的向往。那么,法律对“婚姻自由”又有哪些规定?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法律权利。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婚姻自由也不例外,结婚和离婚都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结婚自由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本条规定了结婚自愿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与对方结婚,而非其中一方单方自愿与对方结婚。
2、自愿的双方必须是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而不是其父母或亲友表示自愿。
3、自愿必须是完全自愿,心甘情愿与对方结婚,而不是出于无奈而勉强同意。
4、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结婚,另一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其结婚;相反,如双方完全自愿结婚,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强行干涉阻止其结婚。此处的第三方包含双方的父母、亲属或其他亲友、组织等。
二、离婚自由
1、双方自愿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条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当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由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从而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所要注意的是,申请离婚登记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同时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均不到场只提交申请材料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提出离婚
当夫妻感情破裂,又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有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时,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三、其他相关规定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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