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
1、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
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与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很强的从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从以下要素识别:
3、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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