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具体包括: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按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申请时应当交纳的申请费,具体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诉讼保全:
(八)其他类型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
5万元以下 每件500元。
5-10万元 ×1%+500元。
10万元以上 ×0.5%+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的: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1万元—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 ×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
1千元以下 每件30元;
1千元—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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