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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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最基本要求,具体是指: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在办理同诈骗审查逮捕案件时,同样需要从这三个层面逐一分析。

  (一)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证明合同诈骗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材料以及报案人(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等。

  2.证明财物被非法占有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财物交付方面的证据,包括提货单、收据、支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被害人交(支)付、提供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等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2)财物价值方面的证据包括发票、价格认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证明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及犯罪金额达到了立案标准。

  (3)财物被他人占有方面的证据,包括: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清单、照片等实物证据,银行转账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资金流向的书面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人取得了涉案财物。

  (二)证明合同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证据

  《刑法》第 224 条详细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类型,其中前四项为明示举例,最后一项为兜底规定,为我们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办案中,并非将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与法条列举的五种行为类型简单“对号人座”即可认定构成犯罪,只有将这五种行为类型分别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要件齐备的构成要件类型。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

  与该行为类型相应的证据有:

  ①合同文本及鉴定意见,证明合同上的印章、签名等系伪造、变造的;②被假冒的个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签订或者授权他人签订合同;③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合同是他人冒用其单位名义签订的;④工商管理(市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犯罪嫌人用于签订合同的单位系虚构的;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的,以及实施该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有无共犯等情况。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证据

  与该行为类型相应的证据有:

  ①涉案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②涉案的产权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单、提货单、仓单、可转让股份、股票等;③有关金融机构或者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票据权利人、产权所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者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者虚假的;④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用于担保的票据或者产权证明不真实,自己无法实现担保权;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虚假的票据产权证明的来源、取得情况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证据

  与该行为类型相应的证据有: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能力方面的证据,如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账目资料、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缴税凭证等;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小额合同、部分履行合同的证据;③被害人陈述,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履约能力以及向自己隐瞒了该事实的情况;④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没有履约能力,意在骗取财物。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证据

  与该行为类型相应的证据有:

  ①手机通信记录、住宿记录、租房合同车票、船票、机票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逃匿时间、藏地点及与外界失联等情况;②被害人陈述,证明将相关财物交付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嫌疑人失联的情况;③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收到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故意躲避被害人或者逃匿,以及逃匿的过程、目的等。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

  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行为,与前述四种情形性质相当时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常见的有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的,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中介费、培训费、加盟费的,利用合同陷阱骗取保证金违约金等情形。

  2.证明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

  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

  合同诈骗罪要求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

  与此相应的证据有:(1)合同文本、提货单、运单、结算凭证等书面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合同签订、履行实际情况的言词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在审查逮捕阶段,因证据收集到位率问题制约了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所以在具体认定时要格外谨慎,不能轻易肯定或者否定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综合考察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有无履约能力、是否积极履约、对涉案财物如何处分、在出现纠纷或者违约后如何解决、是否积极承担违约或者履约不能的责任、是否存在逃匿等情况,参照本账号前文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方法进行认定。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审查: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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