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但也应看到,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态发生变化,部分案件中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反复化等倾向。在此背景下,司法办案如果片面强调“从宽”,甚至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简单理解为“一律宽缓”,就可能偏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意。

未成年人保护并不是单纯的宽容处理,而是要在预防、惩治和矫治之间形成有效衔接。202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检察机关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特别是初犯、偶犯的,坚持依法从宽,符合法定条件的,严格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教育、感化、挽救。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危害后果和矫治可能性作出精准判断。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政策载体。其核心要求是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它既反对不加区分地从严打击,也反对不看案情地简单从宽。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价值观和行为控制能力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其犯罪往往与家庭监护缺失、学校教育不足、社会环境影响等因素有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同样会造成现实危害,严重案件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只看到行为人的未成年人身份,忽视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未成年人身份应当是司法评价中的重要因素,但不能成为当然从宽的唯一理由。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真实、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有利于减少标签化影响,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相反,对于主观恶性较深、危害后果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如果仍机械套用轻缓处理,不仅难以实现教育挽救目的,还可能使其形成错误认知,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代价较低。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不能被误读为“一味宽缓”。该原则强调的是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利益,而不是简单追求处理结果最轻。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真正的保护不是回避违法后果,而是通过适当的司法处理促使其建立规则意识。必要的惩戒、矫治和监督,本身就是教育保护的重要方式。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后未受到相应处理,可能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行为性质,甚至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从这个意义上看,依法从严并非与保护对立,恰恰可能是更深层次的保护。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求兼顾涉罪未成年人保护与被害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需要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害人同样需要司法保护。尤其在校园欺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案件中,如果只强调对行为人的宽缓,忽视被害人的创伤修复和公平感受,就会影响司法公信力。未检工作应当坚持双向保护理念,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同时,也要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路径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宽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人身份的评价过度放大,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恶性、反复、多次犯罪案件从严不足等。若在刑事司法阶段一味从宽,就会削弱前端干预和后端矫治的严肃性,分级预防体系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从更深层次看,过宽化倾向反映的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片面理解。“最有利”并不是让未成年人付出最小代价,而是通过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促进其健康成长。判断何为“最有利”,不能仅看处理结果的轻重,而应看是否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是否有效防止其再次犯罪,是否兼顾被害人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在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都要将其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作为首要考量。它不是无条件从宽,而是帮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既要看到其成长中的问题,也要要求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宽缓处理应当建立在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真实、矫治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对于恶性犯罪、反复犯罪、多次犯罪,依法从严不仅符合刑事司法规律,也有助于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
其次,要建立更加清晰的宽严判断标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察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再犯风险。犯罪性质决定处理方向,危害后果体现社会影响,悔罪表现反映矫治可能,再犯风险关系后续安全。通过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能避免凭经验办案、凭年龄从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帮教条件的,应严格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对于危害严重且矫治难度较大的,应当依法起诉、依法惩戒,并配套必要的教育矫治措施。
再次,要提升从宽措施的适用效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方式,但其不能成为简单的“出罪化”工具。适用从宽措施时,应当审查悔罪是否真实、赔偿是否积极、监护是否有效、帮教是否可行。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公益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开展精准帮教。对于在考验期内再次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撤销从宽处理。
同时,要强化专业评估和分级矫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依赖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还应当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和再犯风险评估。社会调查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评估可以识别行为偏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再犯风险评估可以为是否从宽和如何矫治提供依据。
最后,要在案件办理中兼顾法理、情理,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脱离公平正义。对于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重视损害修复、心理救助和权利告知。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处理结果更应当体现宽严有据、罚教结合的价值导向。只有让涉罪未成年人受到应有教育,让被害人获得有效救济,让社会公众看到司法尺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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