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刊登文章《将司法触角延伸到社会治理“最末梢”——西安阎良法院推进“网格+法院”双向互动工作模式纪实》点赞阎良法院立足地区实际推进诉源治理积极探索为畅通非诉纠纷解决前置机制的开展提供有效途径全文如下:将司法触角延伸到社会治理“最末梢” ——西安阎良法院推进“网格+法院”双向互动工作模式纪实 本报记者贺雪丽 本报通讯员刘一锋王芝“巡回法庭来到我们网格现场开庭审案,既解决了我行动不便,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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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成为被执行人作为非被执行人的自己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应当如何应对这些法律问题?让法官帮你解答!1配偶因欠款未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但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因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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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只列被诉的共同侵权人为被告,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则列为第三人。当时主要的考虑是从当事人处分原则出发,坚持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制度特征。未被起诉的共同侵权人往往又是其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所以这些人并非赔偿权利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指向的人,因而不宜列为被告。另外的考虑是,借此合理扩张第三人的范围。有些民事诉讼法学者提出,此时追加未被诉的共同侵权人的目的仍是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共同侵权案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必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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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买房出资,子女及其配偶曾同意归还款项,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子女及其配偶负有偿还义务基本案情:张某一、周某系张某二的父母。张某二与韩某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张某一出售其名下房屋,并将售房款中的500万元存入张某二名下,张某二、韩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韩某名下。2020年4月,张某二与韩某登记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该房屋被韩某卖掉。张某一、周某诉至法院,主张该500万元系借款,要求张某二与韩某共同偿还。张某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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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故应以该个体工商户为当事人,其相应的经营者并不是适格被告。同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故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是否混同不影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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