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缺位时居委会代签新物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委会迟迟未成立,面对“不给力”的原物业,小区业主通过居委会重新选聘物业,业主张某却拒绝向新物业缴纳物业费被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张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广州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及时主持召开了业主大会。经过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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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这些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话题那么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的某些行为真的合法吗?一起来看看吧01房子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法官说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02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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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最高法裁判观点:直接采用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适用法律不当

(2020)最高法民终139号裁判要旨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采用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未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三)关于欠付钢材款的违约金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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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

要讲清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少涉及举证责任的含义、主体、范围、分配、移转、程序及与法院查证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下就16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5.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6.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7.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8.人民法院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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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时,应依据其实质争议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8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履行债务的依据,是其受让的他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被告的债权。从被告的答辩看,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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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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