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锐法律 | 骗取境外诈骗公司钱财,是否构成犯罪?
2023-01-05

案情简介

2020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国内外社交平台搜寻境外诈骗公司老板,利用境外电信诈骗公司急需从境内寻找人员前往从事电信诈骗的心理,先后邀约曾某某、王某、徐某某等身边亲友、同学和社会闲散青年,编造欲前往境外诈骗公司从事电信诈骗的虚假事实,以在国内中转站云南等地需要吃饭、住宿、坐车、坐飞机等开销为由,向境外诈骗公司老板实施诈骗活动。若诈骗收益不好,杨某某、刘某便会组织一干人员偷渡出国,参与电诈公司从事诈骗工作。

期间,查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徐某某等22人通过此方式实施诈骗,累计非法所得32万余元全部被挥霍一空,目前查证境外公司被骗的虚拟身份13个。2022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等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3月24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偷渡出境的事实,骗取境外公司钱财,杨某某、徐某某所涉数额巨大,王某、曾某某等人所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等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王某、曾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三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电信诈骗具有犯罪手段多样性、犯罪组织性、犯罪涉案区域广、破案和追回损失难度大等特点,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威胁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曾某某等人虽是对境外犯罪团伙实施诈骗,并未诈骗我国公民,且本案中被诈骗境外犯罪团伙均无真实身份信息,但并不妨碍其诈骗罪的认定;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邀约身边亲友、同学等人员,教授其犯罪方法,一同前往边境云南等地进行诈骗活动,并企图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和属人管辖原则(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都应由我国执法部门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恒锐法律提醒

要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无论受害者是否为我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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