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锐法律 | 司法实践中,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2023-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对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等具体法律应用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

裁判规则

0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进而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沈某某集资诈骗、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进而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02.公司集团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等虚假信息,骗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

       公司集团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虚假信息为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公众存款损失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0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吸引老年人投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李某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吸引老年人投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0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宣传虚假的投资理财产品,骗取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理财后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吸收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司法观点一: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集资诈骗罪的特殊性:即案发前被告人返还被害人一部分本金的,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对该部分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并未实际取得,即使被告人返还该部分本金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现获取更多的非法集资款的目的,但对于被害人来讲,该部分本金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被告人实质上并未对该部分资金转移占有。所以,如果将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的这部分资金也纳入其犯罪数额,对被告人则显得不公平,实际上是人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告人支付的广告费、佣金、租赁费等“诈骗成本”,如果上述费用来源于被害人的集资款,在被告人使用这些款项时就意味着其在对诈骗所得财物进行处分,这与成功骗取他人财物后用于挥霍的行为并无区别,故应将此部分资金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为数众多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我们认为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盈利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应计入非法集资总额;(2)盈利集资参与人案发前所获得的高额利息是被告人犯罪的成本和必要手段,不属于应扣除归还数额,而应计入其犯罪数额;(3)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能笼统地以其集资总额减去向被害人还本付息总额,通常应“一对一”计算出各被害人的盈亏情况,以案发前各被害人的损失总额作为犯罪数额

司法观点二:集资诈骗罪修正后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编者注:已被修改),对自然人、单位犯集资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均有规定,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执行。关于法定刑升档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可以参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从诈骗的财物性质、被骗人情况、有无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进行具体认定,比如是否诈骗救济、医疗款物,被骗人是否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群体性事件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的第二档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相比,刑罚跨度较大,集资诈骗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司法适用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刑罚,注重把握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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