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案件,根据官方最终结果通报,应该叫胡鑫宇事件了。官方最终的结论是自缢身亡,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标准。自缢身亡的名词解释,就是本人上吊自杀身亡。
常识1 现场尸检结果可以判断死亡原因吗?
答:可以。
因为人死前用绳子上吊的话(先不谈是否是别人把活人强制架上去的),哪怕是自杀,死者死志已很坚决,但是身体的本能会让人在失去支撑的时候会有所挣扎,造成喉骨会有明显的痕迹。如果是死后挂上去的,则喉骨处的痕迹会有明显不同。(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百度尸斑和尸僵,细节过于令人不适,在此不做过多描述)
故,公安机关法医人员在确定了胡鑫宇的死因,结合录音笔内胡本人的遗言,以及现场没有发现其他人员协助的相关痕迹,最终判定胡鑫宇系本人自缢身亡。
常识2 编造胡鑫宇事件谣言及虚假信息的人,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还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鑫宇事件发生后,很多博主为了博取关注,吸引大众眼球,故意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谣言及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尤其是编造、传播事件的所谓“内幕细节”,引发的极大的社会关注和公众误解,制造了社会对立情绪、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流程,属于典型的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常识3 学校主要管理人员和胡鑫宇的老师,是否构成渎职类犯罪?
答:不构成。
依据《刑法》规定,渎职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学校明显不属于国家机关,由此学校的主要管理人员及班主任老师也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事业编都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性,要看所属单位性质和具体履职情况)
故在胡鑫宇事件中,其学校主要管理人员和班主任老师不构成渎职类犯罪。至于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这属于民事法律管辖的范畴,胡鑫宇家属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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