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存在先行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有的人会认为这就是一次性支付的私了费用,双方会对该笔费用性质产生争议,因此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王欢与张乐骑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双方受伤。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欢为全部责任,张乐无责。事故发生后张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关节髌骨骨折,王欢支付给张乐1200元。
后来张乐起诉要求王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庭审中,王欢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属实,但他认为事发后,双方最终确定1200元一次性解决此事,他才会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私了的合意,也没有提交书面私了协议,没有认可王欢关于该事故双方已经和解的主张。关于王欢已经支付的1200元,在法院核算张乐损失后予以了扣除。
私了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通事故后对于支付的钱款主张是私了钱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私了合意,证明该民事合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因此,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微信等通讯工具中留存证据,如写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轻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往往选择私了,自行签订协议并支付一定赔偿款。签了这样的私了协议之后,发生病情加重或其他意料之外的事情,可以反悔吗?这个问题涉及撤销权的司法认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并造成较大损失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2022年,王宝骑电动三轮车与骑摩托车的张贝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双方被送至医院就诊,在医院签订协议:“事故双方均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双方私了,损失自负,不用交通支队出具任何手续。”双方在该协议上署名并捺印。后经诊断,王宝伤情较重,张贝伤情较轻。
王宝手术治疗后支付了巨额医药费,于是他找张贝要求分担一些医药费,张贝认为二人签了私了协议,自己不应当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王宝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张贝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王宝与张贝在医院签订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私了协议行为系重大误解行为,其有权撤销该行为,以修正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且王宝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判决撤销王宝与张贝签订的私了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的性质是双方达成的民事合同。我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宝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在未经医院诊断的情况下签订私了协议,约定双方损失自负,致使出现其实际伤情严重而张贝伤情明显较轻从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该后果的出现与其签订私了协议时的真实意思相悖,构成重大误解。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否则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认为自己是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私了协议之后,应当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常常存在双方私了后,经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责任支付钱款一方无责或责任减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签了私了协议,多支付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
依据民法典第155条和第157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私了协议被撤销的情况下,私了费用基本与垫付费用性质无异,多支付的费用应当返还,相反,经重新核算后不足部分需要补齐。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应当尽量避免私了,如果出现夏冰清父亲一般掉入“套路私了”的陷阱中,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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