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房价高昂,为帮助子女结婚组建家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往往在出资时不会明确约定出资款的性质,子女一旦离婚,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就需要分割,此时出资方父母往往会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偿还购房出资款,主要目的是要求其子女配偶承担,但其子女配偶往往会主张该出资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时法院如果认定为赠与,其子女配偶无须偿还购房款,并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认定为借款,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借款。
由此可见,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父母及子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类争议较为常见,一般是父母作为原告,子女及其配偶作为被告,要求双方偿还购房出资款。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基本是父母的出资款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有以下两种观点:
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未约定出资款性质或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一方主张该款项系借贷,则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在离婚时往往会出现一方“后补借条”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借条形成的时间,转账时是否备注,夫妻双方是否知情,是否有过关于还款的讨论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仅至18岁,在子女结婚时为使子女不陷入窘困状态而出资购房应当推定为借贷,主张赠与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持此观点的法院较少,一般以第一种观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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