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峰医院火灾事故29人遇难,院长等12人已被刑事拘留!
2023-04-26

从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

来谈谈重大责任事故罪



图片

事故概况

4月18日,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灾。19日上午,北京市召开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截至当日上午火灾已致29人遇难,其中,26人为住院患者、1名护士、1名护工、1名患者家属。

北京市消防总队副队长赵洋通报了此次火灾原因:“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事故具体原因和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队长孙海涛通报:“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微信截图_20230426163038.png


微信截图_20230426163339.png

图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过失,是指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这对认定本罪没有影响,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其他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为:(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罪是结果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结果犯,要求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为一般法定处罚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加重处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服务热线

40087-90508

联系电话:40087-90508(15191587797)

电子邮箱:hengruifalv@163.com

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佳和中心B座13层

扫码关注
公司二维码

Copyright © 2021 陕西恒锐法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1009767号-1 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图标.png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724号


 


联系

40087-90508

邮箱

hengruifalv@163.com

微信

hengruifalv@163.com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