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16时许,在海南临高县实验小学附近,一名学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从网友发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其母亲悲痛欲绝,痛哭不止。据临高交警介绍,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涉嫌逃逸。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条件,并且逃跑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 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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