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关于拐卖妇女的规定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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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中明确规定: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

  这是《大清律例》关于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子女(即拐卖妇女)的规定,体现了对人口安全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法律解读

  1、收留迷失子女:

  若有人遇到迷失道路的良人家子女,应立即送往官府,而不是私自收留。

  若收留者不送官府,而是将其卖为奴婢以获取钱财,则要受到“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

  若收留者将其收留为妻妾子孙,则要受到“杖九十,徒二年半”的刑罚。

  2、卖为奴婢与为妻妾子孙的刑罚差异:

  将迷失的子女卖为奴婢的刑罚重于将其收留为妻妾子孙的刑罚。这主要是因为“良人子女”或“妻妾子孙”的地位高于“奴婢”,因此将迷失的“良人子女”卖为奴婢则处罚要重。

  3、收留迷失奴婢的刑罚:若收留者得到的是迷失的奴婢并将其卖掉,其刑罚会相应减轻一等。

  4、对于被卖之人,大清法律规定让其与亲人团聚

  总的来说,《大清律例》卷八中关于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子女的规定,旨在保护迷失道路的人口安全,防止其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贩卖,是清朝法律对人口安全和家庭关系保护的重要体现。这一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收留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措施,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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