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整治“清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广告业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发布以下典型案例。
1、西安某餐饮店金融违法广告案
经查,西安某餐饮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加盟某某蒜香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轻轻松松月入2w+”的广告,存在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1月2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咸阳某水果店未按规定标记违法广告案
经查,咸阳某水果店在抖音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未显著标明“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咸阳市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铜川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经查,铜川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项目距离两条高铁和高铁站开车仅需5分钟路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表述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24年8月19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渭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经查,渭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室外广告牌、展厅的视频播放器、抖音直播平台,发布“交付量全渭南第一、市场热度渭南第一、生态环境全渭南第一”“城市菁英青年品质首选观境,城市中产任务进阶首选”等内容,宣传数据不实,含有引人误解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5月30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榆林某农投公司食品违法广告案
经查,榆林某农投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桑黄多糖具有抗癌、杀死癌细胞、阻止癌细胞转移、消炎、降血糖、解毒之功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存在普通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7月31日,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汉中某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经查,汉中某职业培训学校在自己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和经营场所内发布、张贴宣传广告,内容含有“只为一次考上研”等内容,存在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历年考研学生姓名、成绩、录取学校等信息为其教学效果做推荐,存在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4年1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安康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医疗违法广告案
经查,安康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在公交车车体上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2024年7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8、安康某银行营业所金融违法广告案
经查,安康某银行营业所采用横幅、广告牌、宣传彩页发布“预期3.0%-4.0%火爆预约中,20万5年预30000-40000”“攒钱送豪礼每年攒10万送液晶电视机一台或智能空调一台”等内容的广告,含有明示投资回报预期商品保收益的违法广告,且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牌、规格、期限和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2月2日,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7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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