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锐法律 | 于月仙死亡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谁应当对于月仙的死负责?
2021-08-11

2021年8月9日,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进行警情通报:2021年8月9日凌晨3时27分,郭某龙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S228线443公里500米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乘车人于月仙死亡,郭某龙及另两名乘车人受伤。另外,据阿拉善右旗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发地点在阿拉善右旗某牧场附近的道路路面。于月仙乘坐的车辆车顶被掀开,车上四人均系了安全带。

此外据《扬子晚报》记者报道,虽然现场已被封锁,但是仍然可见被撞得四处乱飞的骆驼内脏。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为读者解读以下问题:

1.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骆驼的饲养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司机郭某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其所属经纪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4.开车途中突遇大型动物(牛、骆驼)等,“撞不撞”?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1)开车途中为紧急避险,不慎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撞死,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开车途中为避免翻车将他人饲养的动物撞死,是否应当向饲养人赔偿?

(3)开车途中突遇家禽,为躲避家禽猛打方向盘导致撞到其他汽车,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月仙死亡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谁应当对于月仙的死负责?

01 、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骆驼的饲养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但是可能根据司机郭某龙在本案中存在的疲劳驾驶、未尽注意义务等其他情况减轻饲养人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侵权,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2.因事故发生地地处阿拉善右旗某牧场附近,因此本次事故中的骆驼大概率为人工饲养,因此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司机郭某龙和骆驼饲养者。

3.那么司机郭某龙与骆驼饲养者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对本次事故的具体认定主要以交警部门后续通过实地勘验后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认定标准。

笔者分析司机郭某龙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1.超速(造成骆驼死亡、内脏乱飞,并且车顶被掀开,显然速度应当是极快的,极可能已经超速);2.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及预判路线突发状况,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与饲养人饲养的骆驼相撞,存在严重过失。3.事故发生时,车上四人均有系安全带,对此郭某龙、于月仙均不存在过错。4.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三点,根据一般人依常理判断,突然出现骆驼拦路的概率显然较小,因此郭某龙相应的注意义务予以酌情减轻。

那么骆驼饲养者的责任呢?笔者认为骆驼饲养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使得其饲养的骆驼在凌晨3点仍在道路上自由穿越,造成骆驼与郭某龙驾驶的SUV机动车相撞,致于月仙死亡,骆驼饲养者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综上,笔者认为交警最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能判定司机郭某龙承担50%——70%的责任,当然因为本次事故不同于一般交通责任事故,交警部门可能不对责任划分作出具体认定,可能对调查、勘验的情况作出说明,具体的责任比例认定需要由法院作出。

于月仙死亡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谁应当对于月仙的死负责?

02 、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司机郭某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不能,郭某龙大概率是受经纪公司(或者演艺公司)雇佣从事司机工作,因此于月仙亲属只能找雇佣郭某龙的公司主张赔偿,而不能找郭某龙主张赔偿。笔者下文的分析是基于郭某龙受人雇佣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119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司机郭某龙的开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雇佣郭某龙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以自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03 、于月仙的亲属能否向其所属经纪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于月仙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实践中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大多为《演艺经纪合同》等不涉及到“劳动合同”字面。那么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演艺经纪合同》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1.该合同涉及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诸多法律关系,属于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2.虽然《演艺经纪合同》名为演艺经纪,但是实际合同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定性为劳动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应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主要考察经纪公司对演艺人员的是否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来对合同性质进行界定。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演艺人员依法可以向经纪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则不能主张。

04、 开车途中突遇大型动物(牛、骆驼)等,“撞不撞”?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当然,实际情况下以于月仙的身份及经济能力自然不可能说要向牧民或者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是在生活中车撞牛、车撞羊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前不久有报道称高速公路上惊现牛羊挡道,因此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应对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

1.开车途中为紧急避险,不慎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撞死,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驾驶人的撞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人的性命显然比动物的性命更应当受到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2.开车途中为避免翻车将他人饲养的动物撞死,是否应当向饲养人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2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上文分析,只要驾驶人处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为了避免猛打方向盘而撞死他人饲养之动物,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未尽管理义务的饲养人自行承担责任,当然驾驶人对弱势群体也可以选择给予适当补偿。

3.开车途中突遇家禽,为躲避家禽猛打方向盘导致撞到其他汽车,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分析,如果驾驶人正常行驶,由此造成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驾驶培训对此类事故处理作出明确指示(比如不能猛打方向盘而是应当继续保持方向),那么驾驶人此时采取猛打方向盘躲避动物的措施属于不当,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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