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驾驶证记满12分便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基本案情2019年2月,杨某驾驶小货车在北京市通州区站前街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致使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杨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但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杨某提供给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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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甚至起诉到法院。而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责任范围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明确向“和稀泥”式判决说“不”!(2021)闽02民终1182号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6日,天气情况为小雨,家住厦门的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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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洪,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善水,男,汉族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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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认定“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其中张明楷认为: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明确“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裁判理由如下:1、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属于“恐吓行为”;2、长期实施恐吓他人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引用指导案例第1374号戴颖、蒯军寻衅滋事案——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如何定性01基本案情被告人戴颖,男,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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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问: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后附最高院指导案例),正确做法是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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