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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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冒充公检法诈骗“套路”频现,望广大市民朋友们仔细观看,一定一定要提高警惕!!!电话冒充公、检、法诈骗有两大突出特点第一大特点: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嫌疑人编造各种虚假事由实施连环诈骗,作案手法不断变化。第二大特点:犯罪手段迷惑性强,受害人容易上当受骗。犯罪嫌疑人冒充公检法机关人员身份,恐吓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信息伪造通缉令迷惑被害人。骗子无处不在,套路防不胜防,时刻要警惕要求你绝对不能挂掉,并为你转接电话的没有谁有权利让某人绝对不能挂电话,转接的电话通常都是串通好的另一个骗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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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等具体法律应用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裁判规则0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进而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沈某某集资诈骗、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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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国内外社交平台搜寻境外诈骗公司老板,利用境外电信诈骗公司急需从境内寻找人员前往从事电信诈骗的心理,先后邀约曾某某、王某、徐某某等身边亲友、同学和社会闲散青年,编造欲前往境外诈骗公司从事电信诈骗的虚假事实,以在国内中转站云南等地需要吃饭、住宿、坐车、坐飞机等开销为由,向境外诈骗公司老板实施诈骗活动。若诈骗收益不好,杨某某、刘某便会组织一干人员偷渡出国,参与电诈公司从事诈骗工作。期间,查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徐某某等22人通过此方式实施诈骗,累计非法所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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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尾,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高发,请广大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市民注意,有投资理财需求,请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小心投资理财诈骗,警惕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理财类诈骗诈骗分子搭建虚假的投资理财类平台,包装成“炒股”、“炒虚拟币”、“炒外汇”等形式,通过“投资交流群”,“推荐股票群”等方式,诱骗受害人登录诈骗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典型案例市民孙先生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常年进行炒股,也经常通过短视频平台、公众号等渠道学习炒股知识。某日,孙先生在微信公众号浏览了一篇关于炒股知识的文章,点击文章中的链接,添加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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