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认定“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其中张明楷认为: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明确“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裁判理由如下:1、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属于“恐吓行为”;2、长期实施恐吓他人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全文:指导案例第1374号戴颖、蒯军寻衅滋事案——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戴颖,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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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商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某娟、王某仪、王某瑛与烟台市某能经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鸟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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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Q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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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结合最高法院2个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的1条意见以及司法解释的2条规定,对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还款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1最高法院: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为“借款”,但其仅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原告如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书节选:根据中泰公司与沈东红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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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具体案型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不同观点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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