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尽管可能存在着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情况,但原、被告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这一行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受诉法院关于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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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主由于收拾家务、装饰装修或者是其他原因,将其物品存放在楼道中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物业公司基于和业主签订的不许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的协议,或者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等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管理服务的需要,在不和业主打招呼的情况下将该物品清理掉,从而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业主要求照价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类似纠纷案件的判决引发笔者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们先看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业主孙先生诉称,其妻子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持多年的书籍放置纸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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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原《合同法》第80条(即《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并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抗辩,但是债权转让行为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仍然是有效的,不受是否通知之影响。易言之,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债务人可以未接到通知并已经向原债权人清偿为由对债权受让人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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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么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有方法但首先要提醒的是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案例一#“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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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即使是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仍有可能存在法律争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发布了一起一方以婚内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要求返还的案例。 该案中,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经核实,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花费人民币141512.5元。 事后,李某发现韩某的行为,将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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