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件之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主审法官这样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彭星法官: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社会都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落地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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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发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时,国家公权力对二者的保护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不因民事责任的处理而免除,公诉前已因民事违法而被处理认定的数额,仍可以在刑事部分予以追究。基本案情一、抽逃出资罪2005年9月,被告人宗惠娟拟注册成立常州裕丰典当有限公司,因没有注册资本,遂通过董正兼向王继雄等人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并由王继雄等人帮助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5年9月9日,常州裕丰典当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宗惠娟。该公司账上的1500万元注册资金在同月13日至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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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对醉驾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是否甚至能否再按照酒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因认识分歧存在不同的后续处理结果。不再作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实际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明显轻于普通酒驾,因酒驾根据情节不同规定了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由此就出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倒挂的“免刑逃罚”问题。 究其原因,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法律认识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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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格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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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案件,根据官方最终结果通报,应该叫胡鑫宇事件了。官方最终的结论是自缢身亡,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标准。自缢身亡的名词解释,就是本人上吊自杀身亡。常识1现场尸检结果可以判断死亡原因吗?答:可以。因为人死前用绳子上吊的话(先不谈是否是别人把活人强制架上去的),哪怕是自杀,死者死志已很坚决,但是身体的本能会让人在失去支撑的时候会有所挣扎,造成喉骨会有明显的痕迹。如果是死后挂上去的,则喉骨处的痕迹会有明显不同。(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百度尸斑和尸僵,细节过于令人不适,在此不做过多描述)故,公安机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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